(2014)荣法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蒋伟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蒋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元7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68901-3。法定代表人:余德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尚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与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1元,由原告蒋伟承担。审判员 刘向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