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林福泉、陈金妹与泉州市同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泉,陈金妹,泉州市同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林福泉,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金妹,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适平、林珍珠,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同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昔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双木、柯曾国(实习),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泉、陈金妹与被告泉州市同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泉、陈金妹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泉、陈金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