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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与天津亿东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阮华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天津亿东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阮华为,阮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3号。负责人董谦,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亿东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滨海钢材城内A88号。法定代表人阮华为,总经理。被执行人阮华为,天津亿东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阮华忠,天津亿东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一中民二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华支行与天津亿东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阮华为、阮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一中执字第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尚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