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终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清、邢书举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张文清,邢书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0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万宇,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清,男。委托代理人郭钊,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书举,男。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清、邢书举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5月2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本院向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