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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民二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尼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尼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巨民二初字第87-1号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路,董事长。被告尼国华,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巨鹿县楼里村人。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尼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保全申请费488元,共计974元,由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