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民二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尼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尼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巨民二初字第87-1号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路,董事长。被告尼国华,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巨鹿县楼里村人。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尼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保全申请费488元,共计974元,由原告隆尧县保德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