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韩某,居民。被告车某,居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