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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百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百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20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小帆,该司职员。被告广州百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8号之二608房。法定代表人苏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宗桢审判员  戴桂娟审判员  何灿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