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饶细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饶细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段凯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雄,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始兴县城南镇。被告:饶细茂,女,汉族,成年,住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饶细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始兴县双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达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