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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国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全文

拟稿人林小超签发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闽刑执字第80号罪犯林国荣,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2008年9月24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莆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国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843.1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国荣不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并交付执行。该犯死缓刑执行期满后,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在死缓刑考验期间有悔改表现,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林国荣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曾因多次违规被扣分。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偶有违规行为,经教育能予以纠正。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参加各项学习,成绩合格,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012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另查明,罪犯林国荣在服刑期间尚能执行部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林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国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33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晓云审 判 员  沙 晶代理审判员  林小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柱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