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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民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富民新材料有限公司,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商辖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民新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富民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商辖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一定规格的轧辊,而被上诉人作为专门生产轧辊的工厂,日常所出售的商品即不同规格的轧辊,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溧阳市上诉人厂内,因此合同履行地应该是溧阳市。本案应当由溧阳市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按上诉人提供的图纸为上诉人制作轧辊。图纸和轧辊表对轧辊形状、各部分尺寸、材料、硬度等作了规定,产品具有特定性,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镇江市润州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