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卓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卓林民初字第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7日。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以“考虑到两个孩子还小,加上何某某已向我承认了错误,得到了我的谅解,再无需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殿斌审 判 员  柳昌英人民陪审员  张彦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爱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