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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习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攀与兰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兰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习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王攀,男,生于1981年3月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兰习梅,女,年龄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原告王攀诉被告兰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代敏独任审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5月27日,原告王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习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攀自愿撤回对被告兰习梅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攀撤回对被告兰习梅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0.00元,原告王攀自愿负担。审判员 :袁代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