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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忠林与何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林,何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李忠林,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何建辉,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林与被告何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林于2014年5月27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何建辉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忠林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