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忠林与何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林,何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李忠林,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何建辉,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林与被告何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林于2014年5月27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何建辉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忠林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