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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9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962-2号申请执行人吴娟。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八区兴华路12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孙甫伶。申请执行人吴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73765.5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官  胡慧玲二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会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