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文体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张文远等三人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体,张文良,张晓东,张文远,张文新,张文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4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体,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文良,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远,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新,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文绿,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张文体、张文良、张晓东与张文远、张文新、张文绿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体、张文良、张晓东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文远、张文新、张文绿赔偿张文体、张文良、张晓东各项经济损失199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远之妻姜传芳(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08141548)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文远之妻姜传芳银行存款20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