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郏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张某某与姚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姚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姚某某,男,1938年5月18日生。原告张某某,女,1938年5月18日生。被告姚某甲,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姚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姚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姚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某某、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