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秋艳与于曰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艳,于曰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莲商初字第403号原告:张秋艳。被告:于曰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艳与被告于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艳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于曰松所有的鲁L-×××××号牌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于曰松所有的鲁L-×××××号牌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7000元);二、查封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原告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厉建锋人民陪审员 王新德人民陪审员 王守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