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明与邢金龙、赵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邢金龙,赵永波,夏惠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904-1号原告闫明,市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金龙。被告赵永波。被告夏惠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二段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明与被告邢金龙、赵永波、夏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明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金龙、赵永波、夏惠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撤回对被告邢金龙、赵永波、夏惠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