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知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44号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168号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和,系潍城区开发区旭祥装饰材料总汇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树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