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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新县中商平价商贸有限公司五马坊购物广场、方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中商平价商贸有限公司五马坊购物广场,方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志扬、邓欢,均系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新县中商平价商贸有限公司五马坊购物广场,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正街。法定代表人陈前火,经理。被告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新县中商平价商贸有限公司五马坊购物广场、方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阳新县中商平价商贸有限公司五马坊购物广场、方辉的起诉。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为292.5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飞林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