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宗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