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汇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富,男,195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汇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付胜,经理。上诉人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国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冯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信阳市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文 刚审判员 罗华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