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付昕、刘昊等与王秀敏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昕,刘昊,王秀敏,张克强,张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付昕,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敏,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克强,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告张琳,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西门子电器传动部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昕、刘昊与被告王秀敏、张克强、张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昕、刘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昕、刘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