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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数码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牛区数码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金牛区数码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政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7336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牛区数码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一案。执行标的61716.68元、执行费826元。执行中,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牛区数码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