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立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中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雷英、高作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中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作林,陈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立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中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373号。法定代表人兰立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作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英。上诉人石家庄中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373号,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高作林、陈雷英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石家庄中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及车库。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为房屋,属于不动产,坐落于河北省阜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阜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 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