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成渝等27人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17号起诉人:张成渝等27人(名单附后)。起诉人张成渝等27人请求确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对张成渝等27人房屋征收违法一案的起诉材料本院已2014年5月22日收悉。起诉人张成渝等27人诉称:张成渝等27人系重庆市沙坪坝区站东路200号6-1等24套房屋的产权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拟对该24套房屋进行征收,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成渝等27人各自系重庆市沙坪坝区站东路200号6-1等24套房屋的产权人,本案不属必要共同诉讼,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分别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张成渝等27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分别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成渝等2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遵礼27人名单:张成渝张丽玫张文令狐克平杨清钰彭晶何恬李学文赵鑫董莹刘余曾永芳张丽王敏罗艳王小平梁东杨敏陈红颖崔庸健李贵遵余建兴罗治琴程凌刘晓书曹新黄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