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来愈其与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愈其,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41-1号原告:来愈其。委托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玉梅。被告: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愈其与被告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来愈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19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来愈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魏某某提供担保的位于滁州市琅琊西路11号3幢101室、201室、202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地权滁字第××号、房地权滁字第2007005684号),魏某某提供担保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8幢316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滁国用(2010)第01190号);二、冻结被告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陶继航审 判 员 周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