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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郝忠良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忠良,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郝忠良。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忠良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