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崔磊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崔磊磊,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461-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光。被执行人崔磊磊。被执行人刘亮。申请执行人李金光与被执行人崔磊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广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亮之妻孙蒙蒙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广饶支行6223****0187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亮之妻孙蒙蒙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广饶支行6223****0187账户存款105.78元,直至冻结至3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