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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崔磊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崔磊磊,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461-8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光。被执行人崔磊磊。被执行人刘亮。申请执行人李金光与被执行人崔磊磊、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广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亮之妻孙蒙蒙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广饶支行6223****0187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亮之妻孙蒙蒙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广饶支行6223****0187账户存款105.78元,直至冻结至3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