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张文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张文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负责人李洪志,职务:支行行长。被告张文艳。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与被告张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以被告张文艳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