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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如吉与被执行人黄寿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吉,黄寿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如吉,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洋桥镇那马村委会那谢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1210499X。被执行人:黄寿行,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17号楼2单元10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0011649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寿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寿行名下有桂AFX8**(发动机号:*175434)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黄寿行名下所有的桂AFX8**(发动机号:*175434)小型汽车,查封、锁定期限为壹年,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兆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