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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立一民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连明、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义谨、陈天亮及原审被告代宏艳、代启家、于英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连明,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陈义谨,陈天亮,代宏艳,代启家,于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立一民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连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连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连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义谨(ChenYiJin、陈义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亮。原审被告:代宏艳。原审被告:代启家。原审被告:于英萍。上诉人方连明、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义谨、陈天亮及原审被告代宏艳、代启家、于英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作为本案被告的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地均不在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基于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陈义谨为加拿大国籍,故本案为涉外合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省会或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为多被告案件,且原审被告代宏艳,代启家、于英萍的住所地又在辽宁省本溪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方连明、济南龙庄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农博士绿色肥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怀忠审判员  姜 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