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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现住崇礼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