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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基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渔洋路2号。法定代表人:耿玉金,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基忠,男,1960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邓基忠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基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