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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楚鸿燕郑雪锋邓开成黄青定大竹航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楚鸿燕,郑雪锋,邓开成,黄青定,大竹航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南外新西街3号。负责人车国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鸿燕,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法定代理人王秋菊,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法定代理人楚龙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雪锋,男,四川省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开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青定,男,汉族,四川省广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竹航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川S585**车法定车主)。法定代表人黄可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含平,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达州中心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负责人娄斌,大竹支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鸿燕、郑雪锋、邓开成、黄青定、大竹航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3)达渠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