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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厉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949号原告厉某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厉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玉明独任审理。2014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