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尾单与被告吴文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尾单,吴文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吴尾单,住晋江市。被告吴文家,住晋江市。原告吴尾单与被告吴文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尾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09年10月25日向其借款16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被告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后未能还本付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自2009年12月25日至偿付借款之日止按2%计付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人员基本信息,以此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应视为被告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一般书面证据的形式要求,内容具体明确,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即具备了有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陈述、举证及认证,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2009年10月25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后被告仅支付两个月的利息。之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设立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尾单借款16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清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