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姜建堂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建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08号罪犯姜建堂,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高中肄业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洛龙刑初字-1第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建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于2007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上一次减刑情况为: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起2015年6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姜建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7月—10月间,被告人姜建堂以厦门亚太药业集团要在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制药公司为名,两次骗取李某某现金50万元。另查明,该犯罚金5000元未履行。罪犯姜建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姜建堂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建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建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起2014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红审 判 员 柳 涛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