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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川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川初字第109号原告马某某,女,1976年3月20日生,回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景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