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川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川初字第109号原告马某某,女,1976年3月20日生,回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景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