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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松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安陆市解放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秦忠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松平。申请执行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松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0)第2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0)第2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0)第2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计生征决字(2010)第2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赵宗文人民陪审员  张明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