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岳阳与崔贤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岳阳,崔贤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李岳阳,男,汉族,2004年10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伦友,系其父亲。被告:崔贤凤,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岳阳诉被告崔贤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岳阳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岳阳负担。审判员 许宗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