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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岳阳与崔贤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岳阳,崔贤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李岳阳,男,汉族,2004年10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伦友,系其父亲。被告:崔贤凤,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岳阳诉被告崔贤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岳阳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岳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岳阳负担。审判员  许宗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