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村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滕 磊代理审判员 陈贻云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