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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立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大麦屿浙能五金商行、徐英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环县大麦屿浙能五金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和立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玉环县大麦屿浙能五金商行。法定代表人徐英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全信,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7),汉族。申请人玉环县大麦屿浙能五金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124905057510802号码:3080005394605025,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辽宁苏泊尔卫浴有限公司,背书人:无,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3年11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环县大麦屿浙能五金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玉环县大麦屿浙能五金商行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王学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