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刘铁江与旷雪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江,旷雪高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刘铁江,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晏雪芳,女,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旷雪高,男,汉族,1945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岳农,男,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江与被告旷雪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江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铁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江撤回对被告旷雪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铁江承担。审判员  谢振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