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9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智奇与倪圣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智奇,倪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925-2号申请执行人胡智奇。被执行人倪圣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智奇与被执行人倪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倪圣生名下车牌为浙C×××××、浙C×××××及浙C×××××车辆档案信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125万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