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中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孙某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