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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中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中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孙某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