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石辉智与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辉智,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石辉智。被执行人韦刚。本院在执行石辉智申请执行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韦刚家庭情况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