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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胡武峰与周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执字第000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