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岳世朋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孙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岳世朋,孙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帅领科技园2层B、C区部分。负责人杨耀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世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军,无职业。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