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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5月26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马恒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洪光 搜索“”